来源:齐鲁网
2018-05-07 11:31:05
齐鲁网聊城5月7日讯 近日,聊城市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 110号)要求,聊城市政府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
禁用区范围是指聊城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具体范围为: 北外环路以南、东外环路以西、南外环路以北、西外环路以东范围以内(包括北外环路、东外环路、南外环路和西外环路)。七县(市)自行确定本辖区禁用区。
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排放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按照规定,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交通、住建、城管、农机、水利、公路等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清单和管理合账,在工程招标、审批和业务管理中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尾气排放要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在聊城市范围内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环保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在通告划定的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保、交通、住建.农机、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该通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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