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2-07 16:09:02
齐鲁网聊城2月7日讯(记者 左新新 通讯员 王希玉 户凤英)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茌平县原政协副主席王彪滥用职权、受贿、挪用公款案,被告人王彪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被告人王彪利用担任茌平县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借茌平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为29家企业办理借款及缴纳土地罚款手续之机,未经上报、审批,为以其妻子名义入股的茌平县某铝业有限公司以及茌平县某钢铁有限公司分别办理了125.5333万元、71.4736万元的借款及缴纳土地罚款手续。2007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彪利用职务之便,借平账之机,将账上所挂某铝业公司、某钢铁公司的应收借款及相应的应付土地罚款平账。案发后,某铝业公司退赔了125.5333万元款项。
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彪担任茌平县财政局局长、茌平县政协党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人事安排、项目运作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次,折合人民币共计53.7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彪主动交代了上述受贿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2004年3月3日,被告人王彪利用担任茌平县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其下属单位茌平县住房资金管理处公款1800万元,为某铝业公司增资验资使用,次日该款项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下级单位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对王彪所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均应依法惩处,且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彪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其受贿犯罪的事实,依法成立自首,且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彪到案后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滥用职权造成的部分损失被追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彪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彪滥用职权造成的125.5333万元损失、受贿所得赃款53.76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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