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20-01-03 01:39:01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3日讯 因他人欠钱,找人将刚贴上封条的挖掘机移至别处存放,致使法院执行工作受到阻碍和影响。近日,聊城冠县法院对赵某跃、赵某栋、陈某江、赵某亮、赵某旺、陈某用六人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六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冠县人民法院在办理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过程中,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宋某某停放在其窑厂的挖掘机一辆。被告人赵某跃、赵某栋、陈某江、赵某亮、赵某旺、陈某用因宋某某欠其钱款,为确保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与同为债权人的赵某起、赵某君(均已判刑)等人商议后,于查封当日19时许找人将贴有冠县人民法院封条的挖掘机开到冠县斜店乡某村,而后将该挖掘机长时间停放在赵某起家院前,后又转移至赵某君家房后,直至2017年4月13日被公安机关扣押。
冠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跃、赵某栋、陈某江、赵某亮、赵某旺、陈某用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法院执行工作受阻,时间较长,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赵某跃、陈某江、赵某亮、赵某旺、陈某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赵某栋坦白、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共同商议,作用相当,不分主次,鉴于六被告人在公诉机关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冠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闪电新闻记者 左新新聊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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