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1-19 13:52:01
今天上午,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鲁介绍聊城地方立法工作的开展情况。
聊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郭延伟介绍《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情况。
齐鲁网聊城1月19日讯(记者 左新新)今天上午,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情况。《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聊城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的首部实体法。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各项内容,也充公体现了“聊城特色”。《条例》中对立体交通和智能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未成年人的保护,“渣土车”的管理,路网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完善道路微循环和开放性小区建设,交通影响评价,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让行,公交专用车道,三轮车、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和从事客运的管理,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自管自律,治理学校拥堵等15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制度创设或者条款内容创新,共涉及条款50余条。
如:《条例》第四条提出“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立体交通和智能交通,建立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完善绿色交通体系。”这在其他较大城市可能不新鲜,但这很符合聊城市的下一步发展方向。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交通管理发展的方向和未来,也是聊城市正在努力做好的一项工作。
第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后,方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驾驶人无道路客运从业资格的三轮车、四轮车和其他机动车,不得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暂扣其车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六款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圈占城市公共场地;不得占用城市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收取费用。”违反规定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管理单位应当巡查道路上设置的窨井设施,每日不少于一次。发现井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无法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窨井管理单位限期补装、更换井盖、雨箅等相关设施,逾期未采取措施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高速公路十九时至次日凌晨六时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十九时前已经驶入高速公路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就近选择出口驶离高速公路。遇有恶劣天气或者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过高速公路。为服务区及路面施工工程运输油料等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就近出口驶入、驶离高速公路。”违反规定,拒绝驶离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
在未成年人教育保护方面,第五十二条规定“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车,不得安排其乘坐前排座椅;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单车车辆损失约2000元以下,车辆可移动),当事人应当快速处理,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后,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及时报警等候处理。”未及时撤离现场妨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并可以处二百元罚款。因客观原因不能撤离现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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