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聊城日报
2017-12-02 17:15:12
11月30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法制办副主任张建华就我市第一部关于城市供水管理的政府规章——《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2017年11月2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城市供水事业迈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
近年来,我市城市供水事业得到快速发展,截至目前,我市城市供水服务人口175万人,用水普及率达96.9%,全市共有城市供水企业9个,城市公共供水厂11座,供水总能力34.5万吨/日。1999年市政府印发的《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显然已无法满足当前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的需要。《办法》共7章52条,主要围绕城市供用水管理、供水设施、水质安全等方面进行规范。主要内容为:确立了水源保护的相关制度。如第八条规定了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制度。第九条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未经许可建设自备水源。通过制度设计,保护地下水源。
确立了新建居民供水工程相关制度。如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新建居民住宅供水工程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建设的三同时制度。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必须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并在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城市供水设施以贸易结算水表为界,水源侧的设施(含贸易结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用水侧的设施归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理清了设施管理职责。
确立了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相关制度。如《办法》第三十一条对于已建成住宅小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如何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第三十二条就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如何承担予以明确。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计入城市供水企业运营成本,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在城市供水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
确立了维护水质安全的相关制度。专设一章对水质安全进行规定。既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又规定了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保障水质安全的责任。并对水质管理制度、规范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供水设备清洗消毒、应急预案制定等进行了详细规定,通过条文设计,为城市水质安全提供制度保障。记者 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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