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3日讯 今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日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山东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袁某、杨某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5年9月28日,山东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袁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生产经营甲硫醇钠、甲硫基丙醛项目。袁某于同年10月开始着手进行了甲硫醇钠设备的购买、安装、调试及生产甲硫醇钠至2016年8月9日。因山东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不到位,2016年8月9日,袁某与杨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袁某方按照每吨600元标准收取费用,杨某负责设备运行及维修、原材料采购与产品销售等。二人签订合同后,继续生产甲硫醇钠。2016年8月底袁某离开山东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10月底被环保部门查处,山东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停产。渗透的废液严重污染周边区域土壤,危废清理及修复费用共需170.90万元。原高唐县环保局支出鉴定费用18.70万元。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山东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袁某、杨某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将山东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院内残留的结晶状废物5吨进行处置,消除危险;并对山东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受污染土壤治理制定修复方案并进行修复;如逾期不能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消除危险并制定修复方案进行修复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标准,山东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袁某、杨某分别赔偿68.36万元、68.36万元、34.18万元危废清理费、因污染造成的土壤修复费用。
本案对多人分别排污情形下责任的承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环境侵权案件审判实践中,多人侵权及其责任划分是审理的重点和难点,针对各侵权责任主体排放的污染物种类等均相同或相似、责任比例难以划分的情况,一审法院创造性引入用电量这一指标作为认定各侵权责任主体排放量的依据,进而划分出各侵权责任主体的相应赔偿比例,确定各侵权人的赔偿数额。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齐鲁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