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21日讯 男子当庭否认收到对方微信转账的事实,后经法官查明系虚假陈述。近日,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刘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打击和惩戒了不遵守诚实信用行为。
该院在开庭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针对被告刘某某是否收到原告邵某某三笔微信转账共5800元、转账微信号是否为被告所有的事实,法庭进行调查询问,而被告刘某某谎称“三笔微信转账不存在”“微信号不是我刘某某的”。在法官明确告知“如作虚假陈述,经查实,法庭将依法处罚”时,被告刘某某仍然坚持上述陈述。
庭审结束后,经法官再次释明,被告刘某某提交了一份书面说明,内容为:“我认可邵某某在庭审中通过微信转账5800元,为我所用,与原告的共同消费。”鉴于被告刘某某对案件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的行为,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民事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并损害了原告邵某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处罚。为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对被告刘某某罚款2000元的决定。
闪电新闻记者 左新新 通讯员 王希玉 程雅丽 聊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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