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20-01-07 17:54:01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7日讯 近日,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赵某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退赔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宾安排赵某桥帮助被害人尹某某从冠县某银行贷了15万元。2013年9月29日下午,在得知这笔贷款发下来后,被告人赵某宾指使赵某桥编造虚假理由,隐瞒真实用途,让赵某桥将被害人尹某某的银行卡拿走并获得密码。随后,赵某桥将尹某某银行卡上的15万元人民币取走。在明知赵某宾资不抵债、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用来归还赵某宾所用的到期贷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宾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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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闪电新闻记者 冯尚尚 通讯员 王希玉 程雅丽 聊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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