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5-09 12:11:05
齐鲁网聊城5月9日讯 5月9日,聊城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发布两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并进行安全教育提示,提醒广大驾驶员安全行车,避免意外交通事故的发生。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一、
2019年04月25日20时55分许,梁*(男,29岁)驾驶车牌号为鲁AL17**的小型客车,沿光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光岳路北高速路口出口处时,与中间护栏发生碰撞,造成道路护栏、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梁*负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
驾驶人在行车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做到不开英雄车、冒险车、赌气车和带病车。
(1)车辆行驶时,发现本车道前方的车辆行驶速度比较慢,应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其他车道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变更车道超越,也可减速慢行,保持安全距离尾随其后。
(2)车辆行驶时,发现后车示意超车,应减速慢行,靠边行驶,给对方让出超车空间。
(3)车辆行驶时,发现后车示意超车,应停止超车,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或减速慢行,或变更车道。
(4)超车时,发现前方车辆正在超车时,应减速慢行,让前方车辆先超车。
(5)当汽车经过积水路面时,应特别注意减速慢行,以免泥水飞溅到道路两侧行人身上。
(6)经过不允许鸣喇叭的路段,应注意安全,禁止鸣喇叭,行经没有禁止鸣喇叭和路段,驾驶人应尽可能的少鸣喇叭,以免影响其他人的正常工作。
(7)驾驶车辆通过有老人或儿童的路段,应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通过,以免行人受到惊吓,发生意外。
(8)夏天驾驶人不准穿拖鞋,穿拖鞋既不礼貌,也不安全。
(9)当和其他有员发生矛盾时,不要急躁,待情绪平静后再行车。
案例二、
2019年4月17日6时45分,任**驾驶鲁PU51**号小型客车,沿开发区黄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沿杭州路由东向西行驶曹**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曹**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任**观察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未规定让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无事故责任。
交警提示:
在没有红路灯的情况下,两车路口交会,你先行还是我先行?(有专用信号灯相位则看信号灯通行)
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谁优先通过,情况会有所不同,请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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