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11-09 15:39:11
齐鲁网聊城11月9日讯 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其老板非但不配合,反而耍态度,阻碍影响法院执行。近日,聊城市高唐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并对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解某芝及为其打掩护的案外人老板张某兴分别处以1000元和4000元的罚款,不仅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彰显了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解某芝原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保证人)。2012年9月,被告王某刚(借款人)、被告解某芝(保证人)、被告王某有(保证人)在某银行贷款30000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偿还贷款,保证人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某银行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后,遂向高唐法院起诉,法院于2016年3月判决被告王某刚偿还银行贷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解某芝、王某有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3名被告均未履行义务,某银行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于是,该院执行人员向3名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要求他们尽快履行偿还贷款义务。由于解某芝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拒不到庭申报财产情况,故法院执行人员欲将其强制拘传到庭。
近日,法院执行干警来到高唐县赵寨子镇某村寻找被执行人解某芝,而解某芝不在家,经询问其父母得知解某芝在高唐县姜店镇某生态园工作。接着,执行干警驱车前往某生态园,在生态园中碰到了张某兴(系被执行人解某芝的老板),执行干警便向其出示证件并打听被执行人解某芝的下落。张某兴不仅不配合执行干警,而且还隐瞒事实,慌称被执行人解某芝刚离开(事后调查得知解某芝就在里面),出言不逊,态度极其蛮横,并未经允许擅自录像。为此,执行干警依法将案外人张某兴和被执行人解某芝强制带回法庭。
经过执行法官的说服教育,当日下午被执行人解某芝便将全部案款交齐。针对被执行人解某芝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行为,法院遂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尽管此时案外人张某兴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而且写了悔过书,但因其有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法院仍对案外人张某兴作出罚款4000元的决定。
法官提醒:破解执行难,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然而,执行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有协助义务的部门和个人的各种阻碍行为。殊不知,对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妨害执行工作进行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闪电新闻记者 左新新 通讯员 王希玉 陈瑞娟 聊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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