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5-16 10:54:05
齐鲁网聊城5月16日讯(记者 左新新 通讯员 王希玉 赵衍静)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手机等高科技工具犯罪诈骗活动层出不穷,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令人防不胜防。近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电信诈骗案,被告人朱某某、涂某某均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1月出生,江西余干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涂某某,女,1989年10月出生,江西余干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涂某某经合谋后,购买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通过手机向不特定多数人员拨打“重金求子”的录音电话,并以收取“个人所得税”、“转账费”等名义骗取财物。同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朱某某、涂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先后诈骗被害人付某现金人民币15900元、诈骗被害人应某某(1954年11月出生)现金10000元、诈骗被害人杨某某现金17900元,共计现金43800元。
另据法院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涂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付某经济损失17000元、被害人应某某经济损失12050元、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25000元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涂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TECT手机2部、银行卡2张、董某某的身份证1个,书证聊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及情况说明、涉案银行交易记录、被告人涂某某记录作案银行卡号等的笔记本、杨某某和付某的手机通话清单、收到条和谅解书、被告人朱某某和涂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应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付某、应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某、涂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涂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涂某某互相配合积极实施诈骗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某、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涂某某通过拔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并诈骗一老年人财物,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涂某某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社会危害性较大,不能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涂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作案工具TECT手机2部、银行卡2张、董某某的身份证1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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