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5-17 11:27:05
齐鲁网聊城5月17日讯(记者 左新新 通讯员 王希玉 沈焕平)男子与两位工友一起喝酒,后酒醉身亡,其亲属遂将两位酒友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田某某等4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共计972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傍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来到工友王某某家中,巧遇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在家中设下酒局。饮酒期间,张某某妻子田某某多次打电话告诉其要少饮酒。张某某醉酒后,不再接听田某某电话。后来,王某某邻居接听了田某某电话,告知三人均已醉酒,让田某某去接回张某某。田某某与两位堂弟来到王某某家中,发现王某某、李某某以及王某某的邻居在王某某家门口站着,张某某在自己的车里坐着。接回家后,田某某发现张某某在车内吐了酒,并尿湿了裤子。田某某没有将其从车上接下来,让他在车上醒酒。次日早晨六点,原告田某某发现张某某出现异常,先拨打了120,然后把他从车上拉下来,按压胸部进行急救,张某某从口中吐出几口血。东阿县人民医院120到达后,宣布张某某死亡。张某某死亡后,经东阿县鱼山镇某村民委员会和东阿县刘集镇某村民委员会调解,王某某赔偿原告田某某损失30000元,双方互不追究。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田某某亲属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工友关系,造访王某某时,巧遇王某某的朋友李某某,王某某在家中设酒宴款待两人是情意行为。明知张某某开车赴宴,李某某与王某某对其饮酒行为不仅不予规劝,反而致其醉酒,存在过错;张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开车仍大量饮酒,应承担醉酒的主要责任。张某某醉酒后,虽然王某某邻居通知了原告田某某,但在田某某到达之前,王某某、李某某让张某某坐在自己的车上,未采取恰当措施让其醒酒,存在过错。田某某将张某某接到家中后,明知张某某醉酒,却未采取妥当措施为其解酒,让张某某单独滞留在车中至次日早晨,存在重大过失。综上所述,二被告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王某某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应承担未尽安全照顾义务的主要责任,李某某作为同饮人,虽然也有注意义务,但处于辅助地位,应承担未尽义务的次要责任。法院酌定王某某承担7%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某承担3%的民事赔偿责任。因王某某已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王某某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被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答辩权的放弃,原告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举证,应当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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