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聊城日报
2021-08-14 14:51:08
本报讯(记者 岳耀军)近日,聊城市交通运输局出台了《聊城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对首次被发现、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0种轻微违法行为,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8种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可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等违法行为,符合“首次被发现”“经责令即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险后果”等法定适用条件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违法活动,如果当事人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可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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