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11-04 00:25:11
齐鲁网聊城11月4日讯(记者 左新新 通讯员 王希玉)近日,茌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聊城市第二中学原校长、党总支书记李若龙受贿案在茌平县人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李若龙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若龙在担任聊城市第二中学校长、党总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桑某(另案处理)在聊城市第二中学承揽工程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桑某于2012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期间,每年送给李若龙之妻王某某银行卡一张,总计32万元,事后王某某将收受情况告知李若龙。2016年5月份被告人李若龙在得知检察机关介入后,让其尽快退还,王某某于2016年5月底在其家中将部分银行卡退还给桑某。案发后,已将上述款项全部退赃。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若龙在担任山东省聊城市第二中学校长、党总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栾某、陈某、石某、张某1、任某1、路某1谋取利益,并收受上述人员所送款物共计4.4万元。2016年5月在得知检察机关介入后,李若龙将上述款项交至聊城市第二中学清退办公室,并在清退单上注明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
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若龙利用职务便利为安某、贾某、欧某、张某3、韩某1、许某、王某2、李某、韩某2、武某、刘某1、杨某、白某、魏某、庄某、任某2、刘某2、米某、于某、夏某、路某2谋取利益,并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18.8万元。案发后,已将上述款项全部退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若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李若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部分犯罪事实系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供述,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若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涉案赃款18.8万元,由法院上缴国库;涉案赃款36.4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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