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12-17 17:41:12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17日讯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近日,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对孙某某职务侵占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孙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受聘在聊城某公司担任潍坊分公司负责人,其利用职务之便,将实际为120000元的房屋租赁费虚报为216000元,并将差价96000元非法据为己有。
冠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担任聊城某公司潍坊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冠县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闪电新闻记者 左新新聊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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