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12-21 17:06:12
齐鲁网聊城12月21日讯 12月21日,聊城交警曝光两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希望广大驾驶员以此为警示,切实提高守法出行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据了解,为切实做好冬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聊城交警在加大对酒驾醉驾、假牌套牌、超限超载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同时,将强化违法曝光力度,每月集中曝光一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交通违法案例。
案例一:
事故经过:2018年11月11日03时31分许,刘某(持C1驾驶证)驾驶鲁PM****号小型轿车,沿茌平县许韩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许韩路1KM+200M处时,与行人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鲁PM****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离开现场。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成因分析:当事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观察操作不当、未保持安全车速对该事故的发生起全部作用。
过错及责任:当事人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事故的发生起全部作用,过错程度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刘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
案例二:
事故经过:2018年11月13日16时55分许,赵某驾驶鲁P6XXXX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2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87KM+100M处时,将同向行驶左转弯王某某驾驶的自行车撞击后又将同向行驶左转弯贺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击,导致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贺某某受伤,三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鲁P6XXX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赵某驾驶机动车观察情况不够,及未保持安全车速与自行车驾驶人王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在此事故形成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
过错及责任:小型轿车驾驶人赵某:1、驾驶机动车观察情况不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自行车驾驶人王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电动三轮车驾驶人贺某某无责任。
聊城交警提醒,路上行车时,驾驶人一定要时刻掌握周边车辆和行人的动态情况,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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