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2日讯 日前,聊城市医保局、聊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自2021年3月份起,聊城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将统一执行新版的国家药品目录,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在本次调整中,119种药品被调入,29种药品被调出,最终《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有药品2800种,其中西药1426种、中成药1374种,中西药比例基本持平。此次国家医保目录调整力度空前,且首次尝试对目录内药品进行降价谈判,将切实减轻患者经济负担,让人民群众享受改革成果。
根据规定,药品首付比例按照聊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目录统一编码工作的通知》(聊医保发〔2019〕22号)文件执行:
(一)甲类药品不设个人首付比例;
(二)乙类药品:普通乙类药品职工首付5%,居民首付10%;限定支付条件中限二线用药的,职工首付10%,居民首付20%;限定支付条件中限急救、抢救的,职工首付20%,居民首付30%;辅助用药职工首付10%,居民首付20%;实行三定管理的特殊药品,职工首付20%,居民首付30%;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人免疫球蛋白和纳入支付范围的血液制品,职工首付15%,居民首付20%。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按照乙类药品有关规定支付,统一执行医保发〔2020〕53号确定的支付标准。
对中药饮片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继续实行过渡期政策。除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列出的892个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品种外,原系统内的中药饮片暂继续执行,但不得增加《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中规定的不予支付的饮片。对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新批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医保局申报,经相应专家评审认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并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过渡期政策执行当中,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对目前我省剩余的原省增补药品,已纳入《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未纳入的,暂按山东省规定执行,省医保局将按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完成调出工作。对山东省原先通过谈判方式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已纳入《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未纳入的暂按省规定执行。
闪电新闻记者 左新新 聊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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