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5日讯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优化能源结构,近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禁止燃用的燃料种类是指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调整后禁燃区范围为:市主城区东外环路以西、西外环路以东、南外环路以北、北外环路以南的区域;凤凰工业园和嘉明工业园的建成区区域。该范围面积约209平方公里,其中未实现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暂不纳入禁燃区。
禁燃区还包括清洁取暖(电、气代煤)改造完成的区域。其他县(市、区)政府的建成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建成区范围内未实现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暂不纳入禁燃区,建成区范围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公布的为准;其余已稳定实现清洁取暖的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该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另行按照要求划定。
按照规定,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限期停用,如使用,必须改用电、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承担主城区供热任务的在无成熟的热源替代之前,实施加严污染物排放标准,减轻对城区的大气污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是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措施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气代煤”“电代煤”工作推进情况,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商务投资促进、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促进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对违反通告内容的,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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