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8日讯 今年7月份,山东省印发《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聊城市积极落实,在莘县法院、东阿法院,两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按照“刑拘直诉”进行宣判,一起从立案到宣判仅用时2天,一起从案发到判决仅用时7天,办案时间大大缩短。
近日,莘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通过远程庭审,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这是聊城市首例“刑拘直诉”案件,从立案到宣判仅用时2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P5XXXX号面包车沿莘县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滑营村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鲁P6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检测,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4.4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不符合逮捕条件,若对王某某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又不能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公诉机关遂采取“刑拘直诉”方式以王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紧接着,聊城市东阿县人民法院也宣判了该院首例“刑拘直诉”案件。该案件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院提起公诉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仅用7天时间,其中,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到法院判决,仅用3天时间。
经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独自在家中饮酒,酒后无证驾驶鲁P3XXXX号小型轿车去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大王村,23时39分许,其驾车行驶至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大王村村西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达到234.7mg/100ml。案发后,侦查机关随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本案事实清楚,张某某亦自愿认罪认罚,侦查机关已向张某某释明刑拘直诉的有关规定,并书面征求张某某的同意,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前提下,检察院复核了张某某对刑拘直诉的法律意义的认知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后,采用该机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做到简案简办。东阿县人民法院采取网上开庭的方式,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据了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2020年7月17日联合印发《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认罪认罚的,公安机关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对其拘留后可以不再提请审查批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
对危险驾驶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探索“刑拘直诉”工作联动机制,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做到快立、快审、快结,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实现了效率与公正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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