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20-06-17 22:44:06
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17日讯 据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4月29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6月12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按照规定,市民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不得组织、参与利用犬只进行赌博活动,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管理证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信息登记、签注,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市民不按规定办理犬只信息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登记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犬只。不按规定签注、变更、注销、补办犬只信息登记证或者未按规定补办犬只标识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聊城市行政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违反规定的,没收犬只,并对个人每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每只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饲养犬只未圈养或者拴养的,责令改正,每只处五百元罚款;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未圈养或者拴养的,责令改正,每只处二百元罚款。虐待、遗弃犬只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处二百元罚款;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罚款;在重点管理区违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携带犬只出户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一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五年内不予办理犬只信息登记。条例施行前在重点管理区内已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妥善处置。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内已有饲养犬只超出限养数量、养犬人又愿意继续饲养的,养犬人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犬只信息登记,可以继续饲养,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公示。
闪电新闻记者 左新新 聊城报道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635-8271275,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635-8271275,诚邀合作伙伴。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齐鲁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