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20-02-02 15:37:02
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2日讯 2月2日,中共聊城市委政法委员会、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聊城市公安局、聊城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置疫情防控期间十四种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就依法处置疫情防控期间的十四种违法违规行为通告如下:
1.拒不配合党政干部、医务人员、公安民警和基层防疫人员依法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2.重点疫情地区来聊人员或密切接触者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隐瞒发病症状,欺骗走访人员,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3.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拒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的;
4.疑似、确诊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
5.违反相关规定,举办节庆活动、聚会宴会,对疫情防控造成负面影响的;
6.拒不执行歇业、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的;
7.编造散布谣言、造谣滋事,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8.趁机诈骗公、私财物,侵占、挪用防疫救援款物的;
9.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10.生产、销售伪劣防护产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11.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倾倒或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12.寻衅滋事,阻碍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履行防控职责,干扰疫情防控的;
13.辱骂、殴打医务人员或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
14.其他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将依法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训诫、行政强制、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聊城市公安局0635-110;聊城市委政法委0635-8228650
闪电新闻记者 左新新 聊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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