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聊城日报
2019-01-15 09:39:01
本报讯“条例草案未将乡人民政府驻地、新型农村社区和国道、省道、铁路沿线村庄等区域纳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建议将以上区域纳入条例适用范围……”1月9日,聊城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对《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见和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城市形象、环境品质和卫生状况的期盼也在日益提高。为了解决当前我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执法主体不明确、对新型违法行为处理依据不充分的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因此,制定一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主体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十分必要。《条例(草案)》共分六章六十三条,使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条例明确了职责划分,明确了市、县(市、区)、镇(含街道办事处)三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各个地区不同功能板块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进行了合理的划分,明确了责任人和管理职责,并与之对应。对于责任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理,做出了规定。
在设置法律责任一章时,充分考虑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于已作出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再予以规定;对于未规定具体罚则,只规定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的,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具体法律责任。 □记者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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