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聊城日报
2019-01-02 11:16:01
2018年11月20日中午,莘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在莘县皇行家园小区西门南,一商业店铺开业期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巡警大队随即联合莘州派出所,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吕某某依法进行传唤。根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文件,民警对当事人吕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有市民不解,《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不是2019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吗?为什么2018年就对此进行处罚了呢?
其实,早在2015年9月份,聊城就下发了市驻地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当年10月1日起在聊城市新四环路范围内禁限燃放烟花爆竹。2018年初,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又对通告进行了重新修订,对禁限放区域、时间和禁燃放品种等内容都做了进一步修改。修订版《通告》采用“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驻地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标题,取消了“城区”两字。取消了原《通告》中禁止性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每日20时至次日6时(除传统节日小年、除夕、春节、元宵节)”的规定,改为“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以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但遗憾的是,虽然全市各县(市、区)划定了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但管控不到位,成效不明显。2018年农历春节期间,我市城市空气质量指数并不理想,对完成全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带来较大压力,在“限放”政策基础上出台一部更为严格的禁燃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现在,禁燃禁放新规由通告改为条例,正式立法,成为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的第四部实体法。2019年1月1日起,不仅把禁燃禁放区域由“聊城市新四环路范围内的区域”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还把禁燃禁放时间由“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以外”改为“全年全天”。此外,条例还明确了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设定了行政处罚的幅度。公安部门将依法加大对非法经营、储存行为、非法运输、非法燃放等各类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记者 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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