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聊城晚报
2018-06-22 10:25:06
记者注意到,根据《聊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由市、区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三条,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经批准的自备水源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理。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刘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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