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3-10 22:42:03
齐鲁网聊城3月10日讯 近日,莘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展“代步车”等非法机动车辆专项整治的通告。为规范莘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营运秩序,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提升通行效率,确保安全畅通,为群众出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18年3月10日起在县城城区范围内开展“代步车”等非法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代步车”是指:电动三轮车、燃油助力三轮车等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三轮车辆、电动四轮车、燃油助力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以及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新能源电动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四轮代步车辆。
专项整治行动分为宣传发动和集中整治两个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为2018 年3月10日至4月1日,集中整治阶段时间自2018年4月2日开始至2018年10月1日结束。
整治期间,对查处的“代步车”进行鉴别分类后,依法处置:
对“代步车”鉴别后属于机动车的,责令当事人依法进行挂牌登记,驾驶人应当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依法对驾驶员处二百元罚款;经鉴别后属于应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的,责令当事人依法进行登记,可依法对非机动车驾驶员处二十元罚款。
对上路行驶的无牌证四轮代步车,可依法先予查扣,责令当事人出具或补办车辆相关手续,经鉴别后根据情况依法分类处理。
凡是购买机动车车辆所有人为逃避税收、管理,以代步车名义未悬挂车辆号牌的,以机动车未悬挂号牌依法扣留机动车,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上路行驶的组装、拼装、报废代步车,依法予以收缴后强制报废,并对车辆驾驶人依法进行处罚。
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可以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驾驶人无道路客运从业资格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和未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四轮车采取禁止通行的措施。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上述车辆不得通行。违反禁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依法扣留机动车,对驾驶员处二百元罚款。
驾驶“代步车”等非法机动车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依法暂扣车辆,对于驾驶人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扰乱公共交通秩序、阻碍国家工作入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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