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2-11 17:45:02
齐鲁网聊城2月11日讯 近日,聊城市政府发布关于市驻地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聊城新四环内禁放烟花爆竹,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三天除外。违反规定的,将给予罚款处罚。
通告规定,聊城市新四环路范围内的区域,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以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新四环路范围以外的乡镇、农村地区提倡燃放电子礼炮。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以下场所在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一)聊城市驻地古城区;(二)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三)交通主干道、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车站、楼房阳台、绿地;(四)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场所。
禁限放区域内只允许燃放标注为个人燃放类(C、D类)的烟花爆竹。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加大管理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燃放、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或致人伤残、或造成财物损失的,将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安全、文明地燃放烟花爆竹;燃放者应当自行清扫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同时,倡导广大市民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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