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9-27 13:50:09
齐鲁网聊城9月27日讯(记者 左新新 通讯员 王希玉 沈焕平)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申请人将其告上法庭。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已与被告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自诉。近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依法裁定准许自诉人于某某撤诉。据悉,这是全市法院审结的首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
拒不履行执行义务
申请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东阿法院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某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返还房款8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履行返还房款义务,于某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东阿法院于2013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东阿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向被申请人方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于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方某某未履行。同年8月2日,该院依法向被申请人方某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报告令后三日内,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但方某某既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7月12日,该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原审判庭查封的方某某的面包车进行了续封。后经多次工作,要求方某某将被查封的面包车交出,但方某某拒不履行。8月2日,因被申请人方某某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东阿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15天。拘留期满后,方某某仍不履行义务。
2014年6月3日,申请人打电话称看见查封的车在方某某门口,该院执行人员立即到现场对该车准备予以扣押。方某某与其妻闫某某拒不交出钥匙,后又一前一后躺在其面包车轮处,致多人围观。为防止出现其他情况,经请示后执行人员撤离现场,方某某又张口骂人。执行人员将方某某带到法院,经汇报后以妨碍执行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天。按拘留所要求对方某某在医院查完体后办理拘留手续时,方某某又狡称肚子疼,拘留所不收,致拘留未能实施。后方某某称该车已抵给其姐姐,该车也已不知去向。
实施逮捕,彰显司法权威促和解
据自诉人称,方某某系个体工商户,为规避执行,自家开的超市注销后又用别人的名字办理了营业执照,联系电话仍是自己的,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同时,方某某隐藏、转移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涉嫌拒执罪和非法处置已被查封的财产罪。
2017年2月27日,于某某向东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院刑一庭法官张学禹受理此案。经调查,方某某在姜楼镇有一处正在施工的楼房。张学禹法官便与姜楼镇镇政府多次沟通,希望可以将此处楼房过付给于某某抵债,但因此处房产无产权,于某某拒绝,方某某依然不归还房款,故9月18日对方某某执行逮捕。9月19日,方某某家属通过与姜楼镇姜楼村委沟通,希望法院、村委多方调解,在归还购房款和劳务费的和解前提下,自诉人能够撤回对方某某的刑事诉讼。
当日,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方某某一次性支付于某某购房款及劳务费共计人民币97600元整;于某某将所购姜楼供销小区楼房交还方某某,自愿放弃对该楼房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自此,于某某以已与被告人方某某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自诉。
法官说法:
对拒执罪的打击作为破解执行难的一道利剑,形成了强大的威慑效应,对于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该院办理的此案中,被告人在被执行逮捕三日内,便自动履行了执行义务,便是对打击拒执罪威慑力的最好印证。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635-8271275,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635-8271275,诚邀合作伙伴。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齐鲁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