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5月6日讯 近日,东阿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依法宣判。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布实施后,聊城市法院系统审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阿车管所工作期间,和该所负责车辆违章信息查询的王某某商议后,违规使用正式民警的公安数字证书,通过登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非法获取含有公民个人信息(包含车辆所有人的姓名等)的车辆违章信息3000余条,并将上述信息以每条5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张、王二人共获利15387.66元。
东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和公益损害赔偿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张某某、王某某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了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本案当庭宣判,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将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1538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发布赔礼道歉声明,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公益损害赔偿金153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首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严重侵扰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同时由此滋生电信网络诈骗等一系列犯罪,社会危害十分严重。针对此类犯罪行为,东阿法院将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及时发挥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