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20-03-26 14:41:03
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26日讯 《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3月26日,聊城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情况。记者了解到,针对群众关注度高的停车乱收费问题,《办法》增加了对强行索要或骗取停车费的处理规定。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形,《办法》细化了对停车乱收费问题进行管理的具体部门和相应法律责任。对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停车场的不按规定收费行为,群众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并处理。对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用地,强行索要或者冒充场地合法所有权、使用权人或者合法停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身份,骗取他人车辆停放费的行为,《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城市公共场所设置停车障碍、阻碍车辆停放,或者圈占公共空间作为自用停车场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保护公共环境,对于占压公共绿地、道路绿地、草坪停放车辆的,《办法》中明确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道路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按照指示方向入位停车、按照规定车型停放车辆、不得超过限定停车时限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二轮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违规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改正。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闪电新闻记者 左新新 聊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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