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12-12 22:46:12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12日讯 经营私人作坊,还排放有毒污染物!近日,冠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污染环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居住村庄北侧窑场空地经营防水材料加工作坊,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排放到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坑内。2016年7月5日,上述行为被冠县环境保护局查获。经检测,所排废液PH检测结果小于0,认定为有毒物质。
冠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私人作坊,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投案,在正式立案后又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冠县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闪电新闻记者 左新新聊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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