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10-30 17:25:10
齐鲁网·闪电新闻聊城10月30日讯 如今,在微信群、朋友圈、网络软件上发表言论,分享心情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然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发短视频侮辱谩骂他人可要付出代价!
今年10月,聊城市度假区于集镇的王某某同冠县籍妇女史某在“快手”上相识,两人互加微信开始交往,后来感情出现裂痕,矛盾激发后,王某某在“快手”上多次发短视频侮辱谩骂史某泄愤,严重损害了史某的名誉,给史某及家人的正常的生活带来非常大的困扰。
随后,史某报警求助。因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近日,聊城市公安局度假区分局依法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民警提醒:每个网民应该十分清楚,虽然网络具有隐蔽性、虚拟性等特点,但网络是现实生活的延伸,并非法外空间;网络世界是以现实世界为依托的,它终归属于社交生活的范畴,任何人必须遵从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公民都应当对自己网络言论承担起责任,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侮辱并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行,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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