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9-18 22:54:09
齐鲁网聊城9月18日讯 作为家里的顶梁柱,本该是家里人的榜样,但莘县一名男子竟然伙同妻子、妹妹,干起了盗窃的勾当......
事情要从9月2日说起。当天上午9时许,莘县朝城镇某服饰批发城老板周某报警称:店内衣服、鞋子物品被盗,价值约400余元。
接到报警后,朝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现场勘察初步锁定了三名乘坐黑色轿车的嫌疑人。在县局图侦中队及古城派出所的大力协助下,于9月10日下午15时许将其中一名违法嫌疑人卢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违法嫌疑人卢某对其伙同妻子刘某、妹妹卢某雪在朝城镇服饰批发城以钳子将防盗扣毁坏的方式盗窃衣物、鞋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朝城派出所对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打击的事态下,另一名同案犯刘某红于9月17日10时许到朝城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上交了与其丈夫卢某盗窃的衣物、背包。因刘某红涉嫌盗窃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刘某红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但因刘某红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目前,报警人周某已经获得了赔偿,违法嫌疑人卢某被送到了莘县拘留所,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附:法律知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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