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7-10 17:26:07
齐鲁网聊城7月10日讯 近日,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车位租赁行为的通知。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业主、车位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加强聊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车位租售行为监管提出若干要求。具体如下: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提交审核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含车库车位租售方案。租售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车库车位的分布位置、数量和面积情况(附规划和测绘平面示意图);(二)人防工程的范围内车位分布情况(注明注意事项);(三)车库车位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四)车库车位出租方式、租期;(五)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停车服务费标准;(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已备案的车库车位租售方案与商品房预售方案在售楼现场同步张贴公示。
凡未报备车库车位租售方案的在售项目,以及尚有未出售或出租的车库车位的已交付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2019年7月15日前完成车库车位租售方案报备,并在售楼现场或物管客服中心同步张贴公示。
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的,一经查实,暂停网签资格直至整改完毕;并视情节严重,作为负面信息计入该企业信用档案或列入聊城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建设单位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公示车库车位租售价格信息,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将依法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通知发布之前,建设单位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已经签订生效的车库车位租售协议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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