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6-04 15:38:06
齐鲁网聊城6月4日讯 近日,莘县公安局十八里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一名涉嫌盗窃的违法行为人任某明(男,36岁)。不过说起这名违法行为人盗窃的东西,让人觉得十分不可思议,因为他偷的竟然是随处可见的“土”。
据了解,当天,十八里铺派出所民警正在开展麦收前宣传、安全防范工作,当巡逻至莘南高速和临商路跨线桥南侧时,民警发现范莘干沟河道内有一辆挖掘机正在取土。
感觉到异常,民警遂对挖掘机驾驶员任某明进行询问,而此时,该驾驶员言辞闪烁,极不正常。于是,巡逻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询问。
经询问,任某明对自己在范莘干沟河道内偷取土方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而盗窃原因是想卖点钱花。目前,违法人员任某明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民警提醒,泥土虽然随处可见,但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盗窃土方属于破坏国土资源的行为。不管偷的是什么,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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