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聊城晚报
2018-10-11 17:04:10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目前,聊城市委组织部、聊城市民政局、聊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该通知称,聊城要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聊城要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57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5260元。中央财政在现行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我省地方财政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元,其余部分由县级解决。
另外,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聊城还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其中,中央补助220元、省补助220元,共计440元,其余部分由县级解决。
根据该通知要求,聊城也提高了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00元。其中,中央补助240元、省补助240元,共计480元,其余部分由县级解决。
该通知还规定如下:
提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00元。其中,中央补助240元、省补助240元,共计480元,其余部分由县级解决。
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44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5元。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70%,市级补助市管县5%,其余部分由县级解决。
提高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7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6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5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在中央补助50%的基础上,省市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解决。
该通知明确指出,此次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核拨经费和省、市财政负担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另行下达。各级组织、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的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记者 林志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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