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聊城晚报
2018-10-09 15:51:10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次立法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予以规范。根据《条例》,驾驶冒黑烟的机动车上路,交警可责令限期维修,处200元罚款。
机动车冒黑烟对城市市容市貌、大气污染影响恶劣,也是市区大气污染物PM2.5和PM10的主要来源之一。针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行驶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对行驶中持续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大气污染物的可疑超标机动车,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受理工作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举报处理工作。违反《条例》规定,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二百元的罚款。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用遥感监测技术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遥感 监测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车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车辆所有人限期复检,及时公开逾期不复检车辆的车牌、车型等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和维修地对在用的机动车进行排气监督抽测。
经排气监督抽测的机动车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复检。逾期不复检或者复检仍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抽测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同时,《条例》强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机动车排气监测时,应当平等地对待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在机动车停放地和维修地对在用的机动车进行排气监督抽测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示抽测报告并下达复检通知书。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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