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8-07 16:44:08
齐鲁网聊城8月7日讯 近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果断处置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依法刑事拘留一名妨害公务人员路某。
8月5日,东昌府分局刑侦三中队接到辖区凤凰工业园派出所移交案件。8月4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路某(男,32岁)酒后窜至碱场李村一村民门口,无故踹对方大门并言语恐吓,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迅即到达现场处置,路某对出警人员进行辱骂威胁,拒不配合执法,暴力反抗,并用脚蹬踹使用执法记录仪、录像的辅警。
案发后,东昌府分局党委高度重视,针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东昌府分局党委提出:对暴力袭警者,坚决依法做到“零容忍”,确保民警执法安全与权威,坚决捍卫法律尊严。东昌府分局刑侦三中队接到派出所移交案件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通过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初步查明路某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提醒: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公民有义务给予协助和配合。对于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辱骂、殴打民警等极端行为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予以打击。
目前,犯罪嫌疑人路某已被刑事拘留。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闪电新闻记者 左新新 通讯员 付朝旺 聊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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