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7-05 16:25:07
齐鲁网聊城7月5日讯 (记者 左新新 通讯员 王希玉 沈焕平)有些人认为微信群是一个较为陌生和私密的空间,于是肆无忌惮的揭露别人隐私、谩骂、侮辱他人。这样的群友,因为追究起来成本较高,可能大多数人的办法是,联系群主,将其剔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也就不予追究。但是这并不表示就没有责任......
7月3日,莘县的张某因私人恩怨把李某的私人照片发布的到公共的微信群里,并在群里公然辱骂。张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7月4日,李某来到当地派出所,要求对张某的行为进行查处。经调查了解,当日,张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附: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此外,在网络发布不实言论也同样违法。《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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