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1-23 11:39:01
齐鲁网聊城1月23日讯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正风肃纪,聊城市纪委对近期查处的数起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域侵害群众利益典型问题发出通报,并对冠县东古城镇某村党支部原书记王某某的案例进行剖析。王某某小贪小占,一次次把手伸向集体,在违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受到了党纪的严惩。
2017年4月,冠县东古城镇在账目审计过程中发现某村账目存在违规支出问题,该镇纪委随即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
调查中,问题线索指向了该村时任党支部书记王某某。2009年,56岁的王某某开始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有着25年党龄的他,在村民眼中是名兢兢业业、安分守己的“老支书”。村民们大事小情都需要王某某沟通协调,于是,手机使用的频率比较高,老化的也很快。2010年12月、2013年4月,王某某先后花费455元、333元购买了两部手机。看着两张购买手机的发票,王某某动了心思,他想:自己打电话大多是为了工作,用集体的钱给自己报销手机费用,补偿一下无可厚非。按照正规程序,村账支出需要会计审核,支部书记签字,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盖章报镇经管站,而王某某私自“简化”了程序,自己签字后,就把两张发票入了村账报销。
作为带领一方群众脱贫致富的“主心骨”,王某某理应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多为群众跑腿、办事。但王某某的信条却是:干工作应该,但不能自己搭钱干工作。2013年12月,王某某帮助一户村民邮寄离婚证,邮费花了23元。他理所当然的认为,既然是为群众办了事,就该从集体资金中出,就这样,23元邮寄费也入了村账报销,成了集体支出。
久而久之,王某某把公事和私事混为一谈,把贪小便宜当成一种习惯。2013年5月,以电动车电瓶老化为由,报销个人更换电瓶费用450元;2013年6月,报销个人往返聊城高速费60元;2013年11月,在领取镇统一发放的村支部书记工资的同时,用村集体资金给自己发放工资2000元……2010年至2014年间,王某某以各种名目报销个人费用,侵占集体资金共计8040元。
勿以恶小而为之! 最终,东古城镇党委给予王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侵占的8040元违纪款也全部退缴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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