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聊城晚报
2017-10-26 10:27:10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一方怀着一番好意,向另外一方提供帮助,解其一时之难之困。这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行为,按说该得到褒奖和鼓励。
但世事难料。
在做好事的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意外,如助人者受伤。这种情况下,受伤的助人者自己承担所有的后果,还是该找被助者赔偿损失,其又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得到相应的赔偿呢?今天,“以案释法”栏目便深入分析这个问题。
案例:
两名热心人因助人行为而受伤
徐先生家住江苏省启东市近海镇,几年前因家里建房将一块钢板送至该市一加工店加工折弯。钢板很大,加工店只有两名工人,操作起来非常不便。
“我没有手套,否则就可以给你们帮忙了。”徐先生在边上看着干着急。工人汤某闻言立即给徐先生找来一副手套,三人一起操作,很快就完成了加工程序。
随后,当看到汤某在拆除机器台口的螺丝时遇上了麻烦,电焊工出身的徐先生二话不说就上前帮忙。
谁知,意外就在此时发生了。原本静止的机器突然发动,徐先生躲避不及,左手手指被压伤,造成左手2-5末节指间关节活动功能部分障碍。经权威鉴定,构成人身损害十级伤残。
徐先生因为帮工行为而受伤,而下面的钱老太则因为热心相助而出现意外:
一天早上,钱老太在自家门口洗花生时,无意中抬头看到邻居施大妈在她宅前的一条小路上推着小车。看到她满头大汗,十分吃力的样子,钱老太赶紧放下手中的活儿,走到车前想给她搭把手。没料刚下过雨,地上很滑,车子刚刚拉动,钱老太就摔了一跤,坐在地上不能动弹。
此后,钱老太的膝关节内侧疼痛,最后发展到下不了床。后因伤情严重,钱老太共花去医疗费2.8万余元。对钱老太来说,这笔医疗费是一笔很大的数目。让她更感失望的是,施大妈在带着营养品看望了她几次后,就推托要忙农活,然后就再也不见踪影了。
分析:
未拒“帮助”,“受助者”应担责
有句话说,不能让好心人流血又流泪。这类因为热心助人而发生的意外,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聊城市普法办副主任孟伟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这类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
那么,以上两个案例,最后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对徐先生帮工一案,法院审理认为,加工店没有证据证实其明确对徐先生的帮工行为进行过拒绝,反而向徐先生提供了工作使用的手套,因此加工店应当对徐先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徐先生受伤是在加工彩钢板的折弯机停止工作后,由于加工店的工人操作不当导致的,徐先生在帮工过程中并无疏忽大意等过失,所以不能减轻加工店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加工店赔偿徐先生96644.1元。
加工店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随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加工店的上诉请求。
而对钱老太助人一案,法院审理认为, 因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故事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已无法实际查清:如被告有无主动要求原告帮忙拉车、原告有无帮被告实际拉车等。但可以确定以下事实:原告摔倒在被告车前;原告摔倒前,是为了帮被告拉车而走到被告车前;原告摔倒后,原告亲属与被告就损失问题多次协商,被告仅愿意支付部分营养费用。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定原告是在帮被告拉车的过程中因疏忽而致伤。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但鉴于原告遭受较大经济损失,本案应适用公平原则,由被告给予适当补偿,酌定以四成为宜即补偿原告人民币11238元。
施大妈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但维持原判。
点评:
助人也要先掂量自身“实力”
实话说,这类事情最后走上法庭打起官司,双方都会非常尴尬。或许,施助一方感到“寒心”,受助一方也有“难言”。好在,这两例案件判决时,法院既讲证据,又顺应民意,让施助一方得到了赔偿,得到了安慰。
孟伟说,无需多言,乐于助人是美德,应该得到弘扬。
但从另一个方面说,以上两个案例均展现出了施助一方在施助中的“勉强”:一个是不专业,一个是年老体弱。所以,施助者应该先掂量自身“实力”再行动,而受助者该说拒绝时就得拒绝,正如法律规定“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林志滨 通讯员 晋利力 周厚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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