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聊城晚报
2017-10-16 09:27:10
日前记者从聊城市住建局了解到,为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聊城市起草了《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本地房地产市场产生异常波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地政府进行问责。
《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加强商品房预售价格管理,在2017年以前已批准预售并分期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该意见下发后又申请办理该地块新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其商品房销售均价原则上以上一年度合同备案平均价格为基础,涨幅不能超过7.9%。
在2017年1月后新批准开盘预售且在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了商品房合同备案,本意见下发后又申请办理该地块新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其商品房销售均价不得超过该项目预售合同备案的平均价格。
本意见下发后新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其销售均价不得超过同地段同类商品房本年度其他楼盘预售合同备案的平均价格;无同地段同类商品房可比较的,由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选定与申请预售项目相似的同类型项目,测算出该项目2017年预售合同备案平均价格减去楼面地价所得数额,加上新申请预售项目的楼面地价为控制售价。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由楼面地价、建安造价、相关税费及利润等构成。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供预售价格构成清单,供房地产价格管理部门和预售审批部门审查。(记者 刘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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