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8-31 15:35:08
齐鲁网聊城8月31日讯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非法活动。近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赵某某和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郭某某被莘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经查,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绵竹大曲冒充泸州老窖特曲及洋河海之蓝酒,并从莘县妹冢镇吴庄村王某某手中购进用于加工假酒所用的假酒瓶,在微信号名为“花好月圆”的人手中购进加工假酒所用的酒标和包装,并将以上白酒销售给郭某某、吴某某等人,涉案金额达89500元。
2016年至2017年2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从外地购进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泸州老窖特曲、头曲、国窖1573、品鉴酒,假冒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舍得白酒、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洋河海之蓝、洋河青瓷大曲及假冒的五粮液、剑南春等白酒,并将上述白酒销售给吴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等人,涉案金额479615元。
2016年至2017年2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明知赵某某销售给的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从赵某某处进货,涉案金额63000元。
2017年6月,莘县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将赵某某、郭某某等人抓获。近日,莘县检察院对涉案3人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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